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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字第 63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
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
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
,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
期。
全文內容:查該被告連續觸犯詐欺罪雖有甲乙丙丁等四部份,仍屬裁判上之一罪,並
          不因甲部份循自訴程序與乙丙丁部份循公訴程序而有異,按諸司法院三十
          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五號對於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羈押折抵刑期之解釋精神
          ,該被告在公訴程序中羈押之日數,自非不可折抵自訴程序所為判決之刑
          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