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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字第 0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一  被告係因甲案而被羈押,自不得以甲案羈押之日期折抵乙案之刑期。
二  被告因乙案審理,由甲案管轄法院借提至乙案管轄法院受訊,即仍屬
    甲案所羈押自亦不能折抵乙案刑期。至因乙案審判在覆判法院羈押之
    日數是否可予折抵乙案刑期,應視其究因甲案抑乙案而羈押以定之。
全文內容:一  被告係因甲案而被羈押,自不得以甲案羈押之日期折抵乙案之刑期。
          二  被告因乙案審理,由甲案管轄法院借提至乙案管轄法院受訊,即仍屬
              甲案所羈押自亦不能折抵乙案刑期。至因乙案審判在覆判法院羈押之
              日數是否可予折抵乙案刑期,應視其究因甲案抑乙案而羈押以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