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字第 00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准予折抵有期徒刑者,以
合法之羈押為要件,保安司令部所為之管訓既非合法之羈押,自不能認為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期,而准予折抵刑期。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准予折抵有期徒刑者,以
          合法之羈押為要件,保安司令部所為之管訓既非合法之羈押,自不能認為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期,而准予折抵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