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
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
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
全文內容: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無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八六條
、第一○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相與通
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該案件
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