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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參字第 38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公證書載明違約金之給付,得否逕為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由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載有債務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其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約而提出公證書聲請就違約金支付為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對於違約之事實並無爭執,則債權人對違約金支付之請求,即
          已確定存在,該項公證書似即為可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如債務人對
          於違約事實尚有爭執,則因此項事實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該項違約金支
          付之請求,即非確定存在,似即難依該項公證書逕予執行 (參看最高法院
          二十二年抗字第四一六號及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九六六號判例之法理)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