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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令參字第 3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部以
台四二令參字第二三九四號令知該處有案來呈仍引坊間書籍誤判條文,殊
屬疏誤,應予糾正。沒收並不以已經扣押之物為限,來呈所引大理院判例
已不適用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號判例) 。應沒收之物,
除已經軍事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予以沒收或沒人處分者外,司法機關應於
裁判時宣告沒收之。
全文內容: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係第六條而非第七條,雖經本部以
          台四二令參字第二三九四號令知該處有案來呈仍引坊間書籍誤判條文,殊
          屬疏誤,應予糾正。沒收並不以已經扣押之物為限,來呈所引大理院判例
          已不適用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八二○號判例) 。應沒收之物,
          除已經軍事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予以沒收或沒人處分者外,司法機關應於
          裁判時宣告沒收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