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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令刑字第 52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標準所列之犯罪情狀,雖各個案件難盡相同,但一
性質案件就比較相近之犯罪情況,自不無可由全體庭長推事會議確定一客
觀之科刑標準互資遵守,如顯有出入之情事,庭長亦可酌情勸導,以免發
生輕重懸殊之情事,又同一性質之案件如發生法律見解岐異之情形,亦可
由庭長建議院長隨時召開全體庭長推事會議共同檢討統一見解,以期共維
司法之信譽。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標準所列之犯罪情狀,雖各個案件難盡相同,但一
          性質案件就比較相近之犯罪情況,自不無可由全體庭長推事會議確定一客
          觀之科刑標準互資遵守,如顯有出入之情事,庭長亦可酌情勸導,以免發
          生輕重懸殊之情事,又同一性質之案件如發生法律見解岐異之情形,亦可
          由庭長建議院長隨時召開全體庭長推事會議共同檢討統一見解,以期共維
          司法之信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