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外國立法例有時不失為法理之一種
第二則
監護人收養未成年之受監護人為子女,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計似不宜准許
全文內容:一 按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之受監護人,其所負責任較諸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女所負者,頗有出入 (參照民法第一○九七、第一○九九、第一一○
○、第一一○一、第一一○二、第一一○三、第一一○七、第一一○
九條) ,因此監護人收養未成年之受監護人為子女,為保護未成年人
之利益,似不宜准許。
二 依照民法第一條之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
依法理,外國立法例有時不失為法理來源之一種,必要時似無妨加以
參加,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