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所必備之要件,貴部認為
軍人依法奉准結婚,且其結婚之方式合於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
,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
全文內容: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
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所必備之要件,貴部認為
軍人依法奉准結婚,且其結婚之方式合於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
,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