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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公參字第 5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依大函所述情形,該黃阿麟妹與黃其間之收養關係,似非僅由黃蕭里與黃
阿麟妹間協議即可予以終止。
全文內容:依大函所述情形,該黃阿麟妹與黃其間之收養關係,似非僅由黃蕭里與黃
          阿麟妹間協議即可予以終止。
附錄原函:准臺灣省政府函略以:有黃阿麟妹者,原係黃其與黃蕭里共同收養之養女
          因養父死亡改嫁,生活無依,由養母同意與其養父黃其終止收養關係後,
          又由養母收養,並改姓蕭,是否合法謂釋示等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