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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公參字第 52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
告之身體,被告脫逃者雖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但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
度。故追捕現行犯因而致該犯死傷者,除當時確有事前不能防止或事後不
能救護之情形外,該追捕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為防止或救護,即不能不
對該犯之死傷負相當罪責。
全文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
          告之身體,被告脫逃者雖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但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
          度。故追捕現行犯因而致該犯死傷者,除當時確有事前不能防止或事後不
          能救護之情形外,該追捕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為防止或救護,即不能不
          對該犯之死傷負相當罪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