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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公參字第 51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
,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
全副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按所謂賭具,係指事實上用以賭博財物之器具而言,並不以麻雀牌等為限
          ,而麻雀牌等亦祇須事實上果係用作賭博之器具即不失為賭具,至其是否
          全副在所不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