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民事訴訟法 (舊) 第九編第二章所定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僅限於該
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及第五百八十
八條所列舉之訴,始分別有其適用。
二 依原呈所述情形,似應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由原聲請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為更正之登記。
三 若謂戶政機關以其證據不足,未便為更正之登記,則司法機關恐亦未
便徒憑空言,即以判決確認其親子關係之存在。
全文內容:一 查民事訴訟法 (舊) 第九編第二章所定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僅限於該
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及第五百八十
八條所列舉之訴,始分別有其適用。
二 依原呈所述情形,似應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由原聲請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為更正之登記。
三 若謂戶政機關以其證據不足,未便為更正之登記,則司法機關恐亦未
便徒憑空言,即以判決確認其親子關係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