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監字第 34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查合於假釋之受刑人,如有併科罰金未納,或追繳未清者,該院呈擬於奉
准假釋後送交檢察官辦理及於辦理假釋時函知檢察官辦理雖無不當,唯查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參照刑
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而追征追繳之執行,亦無在主刑執行以後之限制
,故嗣後如有併科罰金或追徵追繳者應先行儘速依法執行,以免辦理假釋
時再有問題。
全文內容:查合於假釋之受刑人,如有併科罰金未納,或追繳未清者,該院呈擬於奉
          准假釋後送交檢察官辦理及於辦理假釋時函知檢察官辦理雖無不當,唯查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參照刑
          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而追征追繳之執行,亦無在主刑執行以後之限制
          ,故嗣後如有併科罰金或追徵追繳者應先行儘速依法執行,以免辦理假釋
          時再有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