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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參字第 4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
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
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
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
          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
          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
          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