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 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 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 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 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 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 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