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有最高
價格限制之物品,買賣自不得依拍賣方式行之。
二 次查「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
不適用之」,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故當舖對於期滿
質物之處分,似非必須以拍賣行之。
三 大函所據當舖應將當飾金交台灣銀行照規定價格兌換一節,於法似無
不合。
全文內容: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有最高
價格限制之物品,買賣自不得依拍賣方式行之。二 次查「民法物權編關
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為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故當舖對於期滿質物之處分,似非必須以拍賣
行之。三 大函所擬當舖將當飾金交台灣銀行照規定價格兌換一節,於法
似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