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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27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醫師虛報麻醉藥品用量與濫用麻醉藥品,其間略有分別如其另有濫用之積
極行為,自可依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至如其虛報行為亦可能構成詐欺
罪,似可送法偵查
全文內容:醫師虛報麻醉藥品用量與濫用麻醉藥品,其間略有分別如其另有濫用之積
          極行為,自可依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至如其虛報行為亦可能構成詐欺
          罪,似可送法偵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