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47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故公同共有物在未
經依法分割以前,其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自應依照民法第八二八條辦
理
全文內容: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故公同共有物在未
          經依法分割以前,其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自應依照民法第八二八條辦
          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