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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指參字第 61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
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全文內容:查懲治走私條例 (現已修正,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所定之私運貨物出
          口罪,應於著手私運之際,即告成立,而不以貨物之果已出口為要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