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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指參字第 105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中所謂投票權於第一四二條第一項已明定其範圍
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同條項所謂其
他投票權,係指選舉權以外之其他法定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如罷免之投
票是 (參照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四九號解釋) 而此之所謂法,應指法律
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之命令而言, (參照二十年院字第四○八
號解釋) 政黨舉行候選人投票,雖屬政治性之投票,但非法律或中央地方
政府公布之法規性命令所定之投票自不能適用刑法妨害選舉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中所謂投票權於第一四二條第一項已明定其範圍
          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同條項所謂其
          他投票權,係指選舉權以外之其他法定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如罷免之投
          票是 (參照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四九號解釋) 而此之所謂法,應指法律
          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之命令而言, (參照二十年院字第四○八
          號解釋) 政黨舉行候選人投票,雖屬政治性之投票,但非法律或中央地方
          政府公布之法規性命令所定之投票自不能適用刑法妨害選舉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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