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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函民字第 4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五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
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
,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
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全文內容:按不動產為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 (民法第七五八條) ,依民法第四百
          零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
          ,其贈與不生效力」,故如來電所述之情形,該贈與行為須至四十年度完
          成登記手續時,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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