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之存在為發生要件,故將來發生之債
權,現在尚未發生,在原則上固不得為之設定抵押權,但以債權之發生為
停止條件而設定抵押權,似無不可。惟此際抵押權須俟債權發生時,始隨
同發生,故其登記似應為預告登記,而非抵押權設定登記
全文內容:查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之存在為發生要件,故將來發生之債
權,現在尚未發生,在原則上固不得為之設定抵押權,但以債權之發生為
停止條件而設定抵押權,似無不可。惟此際抵押權須俟債權發生時,始隨
同發生,故其登記似應為預告登記,而非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