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戶籍登記與犯罪之偵察及防止有密切關係,同時亦為鄉鎮長或區長依法
兼任職務之一, (戶籍法第六條) 檢察官推事對於鄉鎮長或區長就其此項
職務範圍內,為辦理刑事案件而予指揮,按諸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五條似
尚無不合。
全文內容:一 按戶籍登記與犯罪之偵查及防止有密切關係,同時亦為鄉鎮長或區長
依法兼任職務之一 (戶籍法第六條) ,檢察官推事對於鄉鎮長或區長
就其此項職務範圍內,為辦理刑事案件而予指揮,按諸調度司法警察
條例第五條似尚無不合。
二 至戶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其立法本旨當係專指通常情形之攜出
而言。若法院依法令為交付時 (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第一三三條
) 無該項規定之適用。惟法院於調閱完畢後除依法應予沒收者外,自
應隨時原件發還,庶免妨礙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