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7 12:11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接離婚之訴,在我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有專屬管轄之規定,
而此等對於離婚事件之專屬管轄權,在國際間依一般慣例,大多相互承認
,故該旅德僑民周德旺夫婦間之離婚事件,依法理言,除該法籍妻之所屬
國與我國間有特殊條約堪資依據,當然先於我國法適用外,應認為專屬我
國法院管轄。
全文內容:接離婚之訴,在我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有專屬管轄之規定,
          而此等對於離婚事件之專屬管轄權,在國際間依一般慣例,大多相互承認
          ,故該旅德僑民周德旺夫婦間之離婚事件,依法理言,除該法籍妻之所屬
          國與我國間有特殊條約堪資依據,當然先於我國法適用外,應認為專屬我
          國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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