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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0)台電參字第 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0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查銀樓業購入竊取之礦金砂金,其責任在刑事方面,如知為贓物,可構成
贓物罪,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或第三百五十條處罰。
全文內容:查銀樓業購入竊取之礦金砂金,其責任在刑事方面,如知為贓物,可構成
          贓物罪,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或第三百五十條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