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39)戌養台指參字第 1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39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查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所屬之廠長課長,依台灣省公營事業
機關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各規定,應認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全文內容:查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所屬之廠長課長,依台灣省公營事業
          機關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各規定,應認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