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
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
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
全文內容: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
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
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