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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39)台指參字第 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39 年 09 月 25 日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
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
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
全文內容: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既無規定合併更定應執行
          期間之明文,而同時保安處分並非刑之一種,與刑之性質不相同,不能適
          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自應依各該法院所判決者,俟宣告在先之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宣告在後之保安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