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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37)京指參字第 32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37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
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
,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
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
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
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
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
文,自應不罰。
全文內容: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
          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
          ,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
          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
          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
          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
          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
          文,自應不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