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為財團費用,破產宣告前所欠稅捐,則為破產債權
全文內容:查公司宣告破產後,其財產構成破產財團,該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係 屬財團費用 (參照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此項費用依破產法 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應先予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如是項稅捐 為公司宣告破產前所欠繳者,則屬破產法第九十八條之破產債權 (參照司 法院院字第三五七八號及四○二三號解釋) ,自與前述財團費用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