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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4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決字第 60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不動產已登記,不因占有而取得;土地由繼承人之一於辦理繼承登記以前
出賣予他人,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完成繼承登記後,以之移轉受讓人,自
非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查不動產登記有絕對效力,故不動產已登記者,不因占有而取得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 。本件土地據卷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所載,
          既於民國參拾伍年間登記為溫○○所有,既難指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故本件黃○○請求依民法第七六九條登記為所有人,依法自不得淮許。次
          查溫○○於民國參陸年間死亡,其所遺土地由繼承人之一在未辦理繼承登
          記前出賣與黃○○,始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於完成繼承登記後,以之移轉
          登記於受讓其權利之黃○○,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 (51) 台上字第一
          三三號判例參照)。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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