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因時效消滅,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
全文內容:民法第八百八十條雖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 依抵押人一方之聲請,逕予塗銷其登記。如果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 同申請時,僅得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 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