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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決字第 6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有第二七四條第二項規
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仍有民法第一一七四
          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即拋棄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拋棄之時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始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