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有第二七四條第二項規 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耕地承租人死亡,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應仍有民法第一一七四 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即拋棄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拋棄之時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始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