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九 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不得據以請求離婚
全文內容:「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五二條第 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 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者有判例。本件僑胞陳○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 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 之。惟陳○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 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