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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函民字第 27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終止收養關係,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全文內容:丙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與丁終止收養關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
          九號解釋所示,自應得其本生父母甲與乙之同意,今僅由乙單獨代丙與丁
          終止收養關係,而未得甲之同意,似難認其終止收養關係為有效成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75-2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