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死後養子之意義
全文內容:查台灣省光復前開始繼承之事件應適用當時有效之習慣,按是時有死後養 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祀死者,並繼承 其財產之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參照齒松平著本島人關 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第一六八頁以下,第四○三頁以下)。本件高○○ 如果當時係為此項目的所收養之養子,則揆諸前項說明,似非不得繼承死 者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