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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4:2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決字第 6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死後養子之意義
全文內容:查台灣省光復前開始繼承之事件應適用當時有效之習慣,按是時有死後養
          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祀死者,並繼承
          其財產之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參照齒松平著本島人關
          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第一六八頁以下,第四○三頁以下)。本件高○○
          如果當時係為此項目的所收養之養子,則揆諸前項說明,似非不得繼承死
          者之遺產。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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