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票據時效消滅後,付款銀行得拒絕向執票人給付,不適用民法十五年普通
時效之規定
全文內容:查票匯既有票據之交付,自應適用票據法之規定,故票據時效消滅後付款
銀行得拒絕向執票人給付,不適用民法十五年普通時效之規定。再票據時
效消滅後,匯款人如前來要求退匯,匯款銀行可予受理,如退匯後執票人
復持票請求清償票款時,匯款銀行可拒絕給付。至信匯,電匯如其所用單
據不具票據法上票據之規定文式,當無適用票據法之餘地。從而如收款人
久不來領,或匯款人又因某種原因無法退匯時,此項債務關係似仍適用民
法上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