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時,其親屬會議之會員應以被繼承人為準定其組織
全文內容:查民法上親屬會議職司監督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之監護,以及有關遺產之 繼承,為維護受監護人及被繼承人而設,故此項親屬會議之會員應以事件 本人為準,依民法第一一二一條之規定組織之,其在繼承之人拋棄繼承之 場合,受理此項拋棄意思表示之親屬會議既為監督有關繼承事務而設,則 其會員似亦無獨以繼承人為準之理,仍宜解為以被繼承人為準定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