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七三條之規定者,僅得由被收養者或其本生父母 向法院請求撤銷
全文內容:查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七三條之規定,民法雖未設有類似撤銷結婚之 規定,許一定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 係之行為,關於撤銷結婚之規定,在違法之收養,依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 用,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 。惟此項撤 銷收養之訴,僅得由被收養者,或其本生父母向法院提起,戶政機關不能 逕行移請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