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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函民字第 46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非婚生子女既經生父撫育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按旅日華僑賴清江,於民國二十二年遺棄髮妻賴周雪與賴菊赴日同居,先
          後生育子女三人,並由賴清江於四十年六月十五日、四十一年十月一日,
          分別為賴菊長女賴清子、次女賴勝子、長男賴清隆申辦僑民登記,領有僑
          民登記,領有僑民登記證。查賴清江與賴菊間雖無婚姻關係,但賴清子等
          三人均係賴清江之非婚生子女,既經賴清江撫育,依照民法第一○六五條
          第一項規定,即應視為婚生子女,故賴清江死亡後,賴清子、賴勝子、賴
          清隆等三人及賴周雪,自均為其遺產繼承人。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91-2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