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復銀行借款戶之保證人死亡,其配偶若未辦理拋棄繼承而銀行將其登錄
為從債務人,並傳送相關資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
義乙案
主 旨:有關銀行借款戶之保證人死亡,其配偶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概
括繼承時,銀行將其配偶於電腦登錄為從債務人,並將相關資料傳送至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一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一○六
三九號函。
二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一般保證債務並非專屬
於保證人本身債務,除有特殊情形,即以保證人具有一定資格為前提
而成立之保證債務外,縱保證人死亡,甚繼承人仍得繼承其保證債務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七六五號判例參照) 。本件銀行借款
戶之保證人死亡,而此一保證債務如無特殊情形,且其配偶並未拋棄
繼承或為限定繼承所為概括繼承者,依上所述,自應繼承原保證人之
保證債務。從而,銀行將其於電腦登錄為從債務人,並將相關資料傳
送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係屬蒐集之特定目的 (即授信業務
管理) 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尚無不合,非必要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