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
主 旨: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台 (八十一) 內社字第八一一三二五三
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又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謂:「民法第一百二
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
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
產物之代價而言。」本件有關生產及經銷廠商之供貨價款請求權,其
消滅時效之適用,仍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視其供貨之法律關係並參
照前揭判例意旨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