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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保字第 108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在臺無戶籍之華僑,犯罪刑滿或假釋出獄後,依法不得免除其保護管束之
執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之期間應與假釋期間一致,不適
                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免除執行之規定。本案香港華僑
                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法應不得免除其保護管束之執行。
           (二) 關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為在臺無戶籍之華僑,能否以驅逐出境代
                之部分,查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
                境代之。」本案在臺無戶籍之香港華僑李○○是否為外國人?宜由
                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之。
           (三) 關於能否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人出境部分,前司法行政部曾於六
                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以函刑字第一一四四九號函示:「華僑受刑人假
                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如欲返回僑居地,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經檢察官核准,得許其離開受保護
                管束地十日以上。」本案在臺無戶籍之香港華僑李○○如欲返回僑
                居地,得經執行保護官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境,至其
                出境後,是否再行入境?宜由境管局依相關法令自行審酌。
資料來源:
國人入境居停留法令彙編 (84年10月版) 第 67-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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