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4: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167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國宅等候承購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
係由其兄弟購買而信託登記於其母名下,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
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宅等候承購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
          係由其兄弟購買而信託登記於其母名下,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 81 內營字第八一八六六五四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
              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係採登記要件主義。「
              台北市市民申請等候承購國民住宅或貸款自購住宅及承購承貸須知」
              第三點第 (三) 款規定,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
              住宅者得申請等候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自宅。所謂有無「自有住宅」
              ,其認定標準,應依上開民法物權編以登記為準。本件國宅等候承購
              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係由其兄
              弟購買而信託登記其母名下,除於土地登記簿原因欄已載明為信託登
              記外,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似宜依上開意旨辦理。至於
              經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之證明書其效力如何,倘若發生疑義,請向有
              關法規主管機關函詢。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0 期 49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