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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40041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函詢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2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53495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蓋公司共有係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權,各公同共
              有人對此項所有權之享有,應受其公同關係之拘束,又其對公同共有
              物並無顯在之應有部分,其權利應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
              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並不能享有排除其他共有人之權利,
              故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合先敘明。
          三、本件所詢有關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其公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
              記,雖預告登記之性質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僅係為保全以土地權利之
              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之變更為標的 (債權) 之請求權,惟依土
              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
              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該預告登記是否屬行使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行為?登記後是否將損及
              其他共有人之利益?對公同關係有無妨礙?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就
              預告登記內容再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22 期 64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8 期 30 頁
95 年 1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