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
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
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之意旨,祭祀公業公同關係之權
利義務應先依其規約定之。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
報告」第七六八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二、十九點) 。本件
依來函所述,祭祀公業高○○之財產管理權,該公業之規約書第七點既已
明定:「本公業財產之處分移轉 (包括設定負擔) 規定由全體派下員過半
數推舉之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則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行使
,自應依該規約為之。又依上述說明,嗣後有關祭祀公業徵收補償費之領
取,該祭祀公業規約有明確規定者,應先依其規約,如無明確規定時,則
得以「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第七款作為補充規定加以適用。
全文內容: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
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
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之意旨,祭祀公業公同關係之權
利義務應先依其規約定之。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
報告」第七六八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二、十九點) 。本件
依來函所述,祭祀公業高○○之財產管理權,該公業之規約書第七點既已
明定:「本公業財產之處分移轉 (包括設定負擔) 規定由全體派下員過半
數推舉之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則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行使
,自應依該規約為之。又依上述說明,嗣後有關祭祀公業徵收補償費之領
取,該祭祀公業規約有明確規定者,應先依其規約,如無明確規定時,則
得以「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第七款作為補充規定加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