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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0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本件來函所述補充說明意旨與業已函復貴部 (內政部) 之本部八十年十二
月十八日法八十律字第一八九○六號函假設說明情況相同,仍請參照本部
前開函結論,即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法
依同條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而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全文內容:本件來函所述補充說明意旨與業已函復貴部 (內政部) 之本部八十年十二
          月十八日法八十律字第一八九○六號函假設說明情況相同,仍請參照本部
          前開函結論,即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法
          依同條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而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77-8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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