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
○○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
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
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
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
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
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
全文內容: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
○○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
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
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
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
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
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