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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4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
    ○○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
    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
    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
    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
    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
    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
全文內容: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
              ○○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
              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
              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
              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
              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
              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921-8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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