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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檢字第 52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眼科醫師擔任役男體檢時,於體格檢查表內為虛偽記載者,應從較重之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論處
全文內容:按奉派擔任役男徵兵體格檢查之眼科醫師,於體格檢查表內故為不實之登
          載,使原本甲等體位視力應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將其判定為丙等體位視力
          ,改服乙種國民兵役,自具有便利役男逃避服役之主觀意圖。惟該役男之
          兵役並不因此而免除,且又係役男徵兵檢查判定體位及役種,並非常備兵
          現役在營期間或後備軍人發生轉役情形,核與兵役法第四條所規定「免役
          」,及同法第廿七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六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十四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所規定「轉役」之要
          件尚有區別。參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兵體格檢
          查為徵兵處理事務之一,是該眼科醫師之行為,係涉嫌徵兵處理無故不依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應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
          一款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責,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
          上一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
          九條第一款論處。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上冊) (84年9月版) 第 33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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