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八十三律字第一六一一九號函所稱:「‥
‥‥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 所謂之「法令」,應係指法律及基於
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言。‥‥‥經查『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
則』等有關法規均未規定,則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
?而為行政執行法上所定依法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之義務?頗值商榷。
‥‥‥」並認為有關「寺廟管理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時,主管官署自可依
照行政執法之規定辦理」之見解尚有待勘酌,係針對上述情形有無行政執
行法適用之疑義所提供之法律意見。本件 貴部來函 (內政部 83.12.27
台八十三內民字第八三九○一六六號函) 所擬具之意見似亦無涉行政執行
法之適用,應不發生其是否有違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之問題。